一、已备案的标准,企业名称发生变更,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(一式两份,附件1);
(二)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;(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)。
二、已备案标准,备案标准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,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报告;
(二)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(一式八份,附件2);
(三)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(复印件);
(四)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的,企业需提供修订后标准的专家审查意见。(修订后新的专家审查意见或原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、修订后专家确认审查表<附件3>)。
三、已备案标准,标准文本中增加、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,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报告;
(二)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(一式八份,附件2);
(三)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(复印件);
(四)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对于增加、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证明、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四、已备案标准,标准文本中增加、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,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请报告;
(二)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(一式八份,附件2);
(三)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(复印件);
(四)委托加工协议书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五、若同时符合以上2-4项的企业,按照上述相应所要求的材料提供。
六、其他要求变更、修订已备案标准的情况,提交材料不变。